二级导航

管理机构

东南亚管理机构

一、印度管理机构

()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

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即印度工业产权局)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部,是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事务的主管机关,详细情况如下:

1、职能

1)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准等。

2)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

3)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2、机构设置

CGPDTM总部设在孟买,下设专利局(含设计局)、商标注册局、地理标志注册局和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等机构。总局长是CGPDTM最高负责人。

3、办公设施

2005829日,印度第一座设施一流的专利局新大楼在新德里市西南部的达瓦卡落成,新大楼的落成象征印度专利局向现代化与强大化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这是计划中在大城市建设的四大知识产权建筑中首座完工的建筑。据介绍,新楼的设施已达到世界顶尖水平,申请人可在此办理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等相关手续。此外,用户还可通过新的现代化设施,借助网络远程实时享受所需服务。

4、专利局

  

  (1)职能

  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颁发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

2)机构设置

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有3个分局分设于钦奈、新德里和孟买。各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均有权授予专利,且审查标准一致。专利局局长平时在加尔各答办公,定期前往各个分局巡视。

3)信息化建设

印度专利局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可提供印度国内所有专利申请文献、专利申请处理情况和各种知识产权出版物等信息的数字化检索,还可以检索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说明书等文献。

5、设计局

设计局下设于专利局内部,负责管理工业品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
目前,设计局数据库可检索设计超过8万件。

6、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PIS)位于马哈拉斯特拉邦的那格浦尔。PIS1980年起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包括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技术信息及相关文献等。PIS还对外提供专利说明书复印和检索服务。

7、商标注册局

  (1)职能

  

商标注册局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相关事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给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商标注册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位于孟买的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处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准注册。

 (2)机构设置

  商标注册局总部设于孟买,在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4个城市设有分局。每个商标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商标事务。

 (3)统计数据

2003财年,印度颁发了约20万件商标证书,2005年约有10万件商标登记注册。

8、地理标志注册局

  地理标志注册局(GIR)位于钦奈,负责地理标志注册事务。此外,GIR还与印度各邦商会、政府及大学合作,积极举办研讨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鼓励人们挖掘出更多的潜在地理标志。

(二)印度版权局及版权委员会

1、印度版权局

19581月,印度依据《1957年版权法》第9章的规定在首都新德里设立版权局。印度版权局是印度受理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的主管机关。版权局成员包括注册官、副注册官及一般工作人员。

  据统计,2002年印度版权局共登记注册2,786件作品,其中文学和戏剧作品569件,音乐作品14件,计算机软件120件,艺术作品1,824件,录音作品259件。

  

2、印度版权委员会

  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下属的印度版权委员会是印度受理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版权委员会由主席及214人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任期不超过5年。

()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于2003915日成立,负责受理专利、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为5年。委员会在钦奈、阿哈迈德巴德、新德里、孟买和加尔各答5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术官员组成。

  从成立至20043月,委员会在钦奈审理了22起申诉案件,在孟买和新德里审理了53起申诉案件。

()印度警察局

警察局是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重要力量。根据印度法律,在侵权案件调查中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可以无需搜查证直接对侵权人住所实施突击搜查,并可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

二、马来西亚管理机构

2005年,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在本国知识产权日将其注册商标由PHIM更新为MyIPOMyIPO在行政管理和财务上完全自治。近年,MyIPO致力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的最大难题,即注册延迟的问题。此外,在缓解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积压方面,MyIPO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特别是2006年成绩显著。

MyIPO将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作为首要工作之一。目前,知识产权已普遍渗入一般公众和企业界人士的群体意识。然而仅仅10年前,讨论知识产权还常常引来人们的不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推动并支撑着马来西亚朝着建立知识社会和知识经济的目标努力。每年MyIPO都会组织相关游行活动、研讨会和培训班。近期,MyIPO还创办了知识产权管理简报,并在马来西亚北部的商业活动中心槟榔屿州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点。此外,MyIPO每年在各州面向高校、消费群体、研发机构以及一般公众等不同群体举办知识产权展览。最高级别的活动是每年4月底举行的国内知识产权日博览会。

2006816日,马来西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成为该条约的第131个缔约国。在加入条约后的最初5个月内(20068月到12),该条约并未被广泛应用,只有34PCT申请。但随着工商业界对PCT申请理解的逐步加深,不久的将来,申请将会显著增多。

三、印度尼西亚管理机构

(一)历史沿袭

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110日,隶属于印尼司法部、专门负责商标注册事务的部门——hulpbureau voor den industrieelen eigendom在巴达维亚(印度首都雅加达的旧称)核准注册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标。随后,遵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延伸至工业所有权领域。
 印尼独立后,根据194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该机构更名为工艺所有权署(office of craft ownership)1947年,工艺所有权署迁至苏腊卡尔塔(即梭罗),同年10月,再次更名为工业所有权署(office of industry ownership)。在印尼联邦共和国政府时期,工业所有权署迁至雅加达。根据1948年出台的《政府条例》第60条关于司法部的职权范围、组织架构、管理及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其下属的工业所有权署由商标注册部(depart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护部(department of new incomes protection (octrooi))两个部门组成。
1964年,根据第4/4/4号司法部长令中有关司法部的职责与机构组成的规定(后由1965627日颁布的第4/4/24号司法部长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工业所有权署更名为专利方法局(directorate of patent manner),同时增加了制定保护发明与创作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职责。如此,基于司法部长令,印尼专利局当时不仅要处理商标与专利事务,同时还负责版权事务。1966年,内阁主席团颁布了关于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号令,其有关内容规定:专利事务局由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下属的专利局取代,下设商标注册司、专利司和版权司。
1969年,根据第39号总统令,印尼组建了司法总局。经过这次调整,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总局与法律恢复总局,专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复总局之中。此后,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专利局于1975年改为专利与版权局,转属法律与宪法总局,下设管理部、商标分局、专利分局、版权分局、商法与工业分局、执照与公告登记分局等部门。
1988年,根据第32号总统令,专利与版权局从法律与宪法总局中独立出来,升格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随后,1998年第144号总统令允准将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更名为知识产权总局。与此同时,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号司法部长令,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扩大和重新命名,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与工业产品设计局、商标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合作与知识产权信息发展局等部门。
 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稍有调整。目前,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r)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
(二)机构职能和发展目标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创造力)给予保护、奖励和重视,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投资和经济成长,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其目标为:建设支撑国家发展的、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截至20084月,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雇员总数为512人。其中,总局秘书处105人;专利局128(其中审查员为75);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局63人;商标局145(其中审查员为48);合作与发展局35人;信息技术局36人。

  

  

文章部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任虎成律师个人网站;网址来源:http://www.sipo.gov.cn/dtxx/gw/2006/200804/t20080401_353284.htmlhttp://www.maxlaw.cn/p-010zlqq-cn/artview/83028169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