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著作权指引

发布者:东南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1174

新加坡著作权指引

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为方便比较,尽量采用“版权”称谓。新加坡与中国关于《版权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版权保护范围

新加坡《版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包括计算机源代码)、剧本、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美术、书法)、录音录像、电影、电视和广播、网络程序、表演等。新加坡版权法直接将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包含在作品之中。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界定了保护的作品范围。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版权法还专门用第四章规定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等领接权的保护。可见,新加坡和中国对于领接权的规定是不同的。而且中国将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这是属于中国特有的规定。

二、版权的主要内容

版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新加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秉承了英美法系版权法的构架,认为版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不承认著作权的精神性权利。直到199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才对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现行新加坡《版权法》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使用其名字(即虚假表示)。著作财产权则主要包括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可见,中国对于版权的内容比新加坡规定得更加详细,特别是人身权方面。

三、版权的保护期限

新加坡版权保护期限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文学、戏剧、音乐及非摄影的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死亡之后的70年;(2)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历年届满后的70年;(3)电视广播、电台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的版权期限为节目被制作之日历年届满后的50年;(4)对已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版本的版权保护期为该版本首次发表后的25年。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四、版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新加坡版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以及海关措施救济。民事救济是版权侵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发出禁令、实际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和收回利润;侵犯版权的刑罚类型包括罚金、监禁;涉及进出口版权侵权的,海关可以进行搜查、扣留和没收。中国版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也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救济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刑事救济则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对而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而中国从国家到地方都有版权执法部门,在打击版权侵权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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