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著作权实务指引

发布者:东南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840

泰国著作权实务指引

一、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泰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戏剧、艺术和音乐作品、音像材料、电影和录制材料、传播的图像和音响以及其他文学、科学、或美术领域的作品。版权法禁止未经许可复制、改编、发表或出租计算机软件,但算法不在保护范围内。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两国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泰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1. 复制侵权:版权法定义的“复制”包括以任何方式从原作或副本或出版物对原作的全部或部分实质内容进行制作副本、模仿、复印、制造印版、录制、拍摄。2. 改编侵权:版权法把“改编”定义为有改变的复制,包括对原作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模仿而没有创造新的特性。3. 未经许可发表侵权:“发表”是指通过展示、演讲、祈祷、播放、以声音和/或图像演示、建造、发行、销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4. 通过制作全部或部分音像材料、电影、录制材料,或传播声音或图像,或重播音响和图像,或者为商业用途安排向公众传播音响和图像的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等。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根据泰国著作权法,用于下列目的的行为不属于侵权:研究或教育,个人或家庭或近亲使用,对作品提出的评论、批评或建议,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由负责或获得授权的官员进行复制、改编或演示以作为证据在法院审案时使用,由教师或教育机构复制或改编作品的部分内容或作摘录或总结,使用作品作为部分考题或答案。须注意的是,这些活动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且必须重视作品的版权所有权。

我国著作权这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泰国著作权法规定,新闻及新闻类的事实,宪法和法律,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公告、命令和规则,法院判决、命令、裁决和正式报告,政府机构汇编或翻译的上述各项文件。

我国著作权法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五、对外国作品的保护

泰国著作权法规定,泰国加入的著作权保护协定的签约国公民的著作权,或泰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保护的著作权,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也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六、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

泰国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行使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该法规定向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著作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有著作权所有人和受让人的签字。

我国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两国均未要求著作权转让或许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七、著作权保护期

泰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学、戏剧、艺术或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创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50年。若创作者是法人,版权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若作品在该期间发表,保护期为该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发表后20年。

我国著作权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和猪猪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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