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鸿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国TRUE(大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者:东南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110

秦皇岛鸿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国TRUE(大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闽民终字第15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国TRUE(大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国曼谷辉煌区拉差达路18True大厦。

法定代表人拉提坎·欧努奇,代表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章桥、刘建强,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鸿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燕山大学学生公寓6016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盼,男,198210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泰国TRUE(大众)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国TRUE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鸿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鸿顺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国TRUE公司上诉认为: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起诉的案由是“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而非“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由的定性有误。其次,所谓诉争域名的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诉讼主体,因此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获得本案的管辖权。再次,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谓诉争域名是基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充当被上诉人的代理域名注册商,而.com国际顶级域名的注册处为总部位于美国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因此,所谓诉争域名的代理注册商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没有任何关联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域名注册机构的工商登记地获得本案的管辖权。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厦门市,因此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况。其次,被上诉人起诉的案由是“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该案由,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地域管辖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裁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鸿顺公司答辩认为:鸿顺公司合法持有域名truemoveh.comtruecorp.com,泰国TRUE公司依据商标权向WIPO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给泰国TRUE公司。鸿顺公司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域名转移给泰国TRUE公司的裁决,故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鸿顺公司作为涉案域名当前的合法所有人,诉讼请求正面针对泰国TRUE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的权利基础(商标权),完全合法合理。本案实质上因为是否侵犯商标权而引起的计算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truecorp.com”和“truevomeh.com”域名而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审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制的是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因此,涉案网络域名的注册地亦为行为地之一。本案一方当事人为泰国true公司,故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域名注册商是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厦门市,涉案域名的注册行为发生在厦门市,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泰国true公司已将涉案域名纠纷投诉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该中心解决域名纠纷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其规则规定,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是涉案域名纠纷管辖法院之一。现鸿顺公司向涉案商标注册商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泰国true公司有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张丹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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