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知识产权问题手册

发布者:东南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227

泰国问题手册

1.向泰国提交PCT申请需要公证吗?

答:按照泰国的法律规定,授权他人代理申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人盖章。

2.泰国法院有权撤销专利吗?

答:泰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依法认定专利无效并撤销专利。这一权利来自《专利法》第 54 条,该条规定任何人均可对专利效力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无效专利。

3.专利权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吗?

答:为了防止侵害扩大,专利权人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命令。需注意的是,若法院驳回当事人临时停止侵害命令的决定,当事人对此不得提出不服申请。

4.泰国专利和商标刑事诉讼如何启动?

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知识产权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前,被侵权人若认为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将发生证据可能灭失、被损毁或以后难以收集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证据保全。法院同意证据保全的应发出搜查令,经济警察与被侵权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到被告的侵权场所进行搜查,获取证据。另一方式是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此种公诉方式要求知识产权人必须首先向经济警察署告发违法行为,警察署对此进行证据调查,并将搜集的证据交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5.在泰国发生专利和商标侵权如何进行调解?

答:专利和商标侵权纠纷的调解事务由知识产权厅的纠纷防止解决办公室负责。纠纷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但在向知识产权厅提出申请前,须首先向纠纷对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向书,对方当事人于 30 日内拒绝回应的视为不同意利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若同意调解,申请人可向知识产权局的纠纷防止解决办公室提交调解申请书。调解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任,但当事人之间也可协商从名册外选任调解员。泰国调解员居中调解,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和解契约书,经过双方签名的和解契约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权纠纷调解制度由于具有效率高、费用低廉、程序灵活、非公开进行、专家参与等优点。

6.申请泰国商标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外申请人在泰国进行商标注册需要签署委托书(POA),并且需要就签署的这份文件在中国的公证处或贸促会法律部进行公证,经公证的文件方可办理有关注册手续,而这公证是可以用一年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一年内仍有其他泰国商标需要提交就不再需要重复公证了。

由于泰国不完全遵照尼斯分类,而且泰国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虽然在提交商标申请时选择的商品均为尼斯分类标准商品,但某些宽泛的商品在泰国还是不被接受,如12类商品“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不被接受,要求进行细分。如果商标中含有人物肖像,需同时提供肖像权人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会被驳回。如果申请的商标仅由三个以内不发音的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组成,则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审查员一般会基于绝对理由驳回客户的商标申请,除非客户可以证明其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在进行泰国商标申请时尽量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并对商品尽量细化,避免审查意见的下发,以争取早日在泰国获得商标权利。

7.在泰国,证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要提供自申请日起前5年该商标在泰国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包括:(1)该商标在其他各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证明商品出口泰国的发票或提单;(3)证明商品在泰国销售的发票或合同;(4)在泰国的各种广告或推广材料,包括报纸、杂志、宣传手册、户外标志、橱窗展示、商业展览等;(5)在泰国各种广告宣传的发票(比如电台、广告或电视广告发票);(6)泰国的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联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必须体现是在泰国销售和使用,而且最终的证据材料需要以公证声明的形式提交。

8.在泰国发生专利和商标侵权如何进行仲裁?

答:泰国知识产权厅下设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机构“知识产权纠纷防止解决办室”,该办公室设有仲裁委员会,由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专家解决有关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首先敦促当事人调解,如申请人同意调解,将利用调解规则解决纠纷,调解未成功时,调解员将不得担任该案的仲裁员。若当事人拒绝调解,仲裁委员会将开始仲裁程序。仲裁庭可由 1 人或 3 人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任,但也可经协商从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仲裁不公开审理,如无当事人特别约定,应于 90 日内审结案件。仲裁裁决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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