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发布者:东南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05-06 浏览次数:771


一、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法律名称

制定时间

专利法

1983

专利法规则

1986

商标法

1976

商标规则

1997

外观设计法

1996

外观设计法规则

1999

版权法

1987

  

(一)专利法

在马来西亚,有关专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1983) 和《专利规则》(1986)。根据《专利法》和《专利规则》,申请人可以直接在马来西亚境内申请专利,一经注册,专利在马来西亚全国有效。与其他国家立法相似,马来西亚的立法中也将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规定为发明申请专利的条件。

根据 TRIPS 协议,在强制许可范围内,《专利法》允许进口已经在其他国家市场投放的专利产品(同类进口)。出于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原因,马来西亚政府禁止某些专利的商业开发。《专利法》经过修正后,加入了有关《专利合作协议》的条款,并且允许在强制许可范畴内进口专利产品。

根据 TRIPS 协议,《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也是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使用情况,可以连续办理两次延期,每次延期 5 年。专利所有人享有专利发明开发权,转让权或者传播权,以及许可协议缔约权。

此外,依据马来西亚《专利法》和《专利条例》,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必须通过马来西亚代理机构向专利管理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

  

(二)商标法

在马来西亚,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法》(1976) 和《商标规则》(1997)。《商标法》以某些工业国家的相关法律为蓝本,对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商标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

《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商业标识和服务标识。虽然在某些国家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注册的标识也可获得保护,但是要获得有效保护,通常必须将有关标识在马来西亚的政府部门注册。商标一经注册,除了商标的所有人或者经过授权的使用人,其他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不得使用。

根据 TRIPS 协议,马来西亚政府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注册知名商标,同时在产品入境时采取措施,严禁假冒商标进入马来西亚。

与专利一样,马来西亚本国申请人可以自行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外国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通过经批准的商标代理人。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之后可以连续申请延期,每次延期 10 年。商业标识或者服务标识的所有人有权处置和转让有关商标,以及授权他人使用有关商标。

马来西亚的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外国商标必须在马来西亚登记才能获得合法保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条例》,外国商标登记与专利类似,必须由马来西亚商标代理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外观设计法

在马来西亚,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观设计法》(1996) 和《外观设计规则》(1999)。根据《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权属于私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和传播。

外观设计要取得注册资格,必须具有新颖性,同时不得包含仅由功能决定的构造方法或者设计方法。此外,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得取决于其所组成的另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经注册,外观设计的初始保护期限为 5 年,还可办理两次延期,每次延期 5 年,外观设计的总保护期限为 15 年。

  

(四)著作权法

在马来西亚,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版权法》(1987)。《版权法》为版权作品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版权法》简要介绍了版权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的方式等。版权作品不必注册。

《版权法》的特点之一是其中包含执行条款。《版权法》任命特别执行小组负责该法的执行。特别小组有权进入怀疑存放侵权复制品的建筑物,以及搜查和没收侵权复制品和设备。特别小组还有权在逮捕时不必出示逮捕证。

马来西亚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对于非伯尔尼公约国的外国作品,如果该作品是在马来西亚完成,并且在原产国首次出版后 30 日内在马来西亚出版,则也会受到马来西亚的保护。

二、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

加入时间

专利合作条约

2006.5.16

尼斯协定

2007.9.28

维也纳协定

200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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