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版权信息

发布者:东南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05-07 浏览次数:171

马来西亚版权信息

一、马来西亚版权简介

在马来西亚,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版权法》(1987)。《版权法》为版权作品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版权法》简要介绍了版权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的方式等。版权作品不必注册。

马来西亚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在马来西亚,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音乐作品,比如书、说明书、歌曲、绘画、雕塑、电影、录音和电脑源代码等作品都可以取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主要保护对象在作品形式的表现方式并非作品性质。《1987年马来西亚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应为马来西亚公民、永久居民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公民,其依法创作的作品可以取得马来西亚著作权保护。

对于非伯尔尼公约国的外国作品,如果该作品是在马来西亚完成,并且在原产国首次出版后 30 日内在马来西亚出版,则也会受到马来西亚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使用

著作权人有权使用其作品并避免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对于有关职务作品则规定,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原则上归用人单位所有。《2012年马来西亚版权条例》第16A条规定,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但作为确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著作权归属证据时,应按本条例第42条规定以法定注册或声明方式提出著作权证明,用以确定著作权人(如涉及著作权归属争议时亦作为反正之事实证据)

马来西亚著作权法较倾向认为虽然著作权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但如涉及著作权权利主张时,实践上仍以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记录的著作权登记为证明。著作权人在马来西亚境内依法享有对其著作权的使用、复制、传输、利用、转让、收取商业利益和租赁等专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著作权,但需受法律约束,比如应以公平交易方式转让。马来西亚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包括个人学习、非营利性质的研究、时事、私人家庭使用等范围内对作品的使用,不需取得著作权人事先同意。

在使用时,使用人必须就其使用作品的来源和方式等提出法定声明。如在合理原则下使用非马来语或英语其他语言作品时,使用人应将前述法定声明翻译为马来语或英语。马来西亚著作权保护期间为作者生前和其死后50年。作品在作者死后才发表,保护期间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作者有权保护其人格权,可以对任何可能影响人格权的行为实施必要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视为著作权侵权,包括任何进口至马来西亚未取得著作权授权的商品。因马来西亚著作权法认为进口人在进口境外商品到马来西亚前,有确定该商品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或是已经依法取得授权的义务。

三、著作权的侵权

任何规避法律限制或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视为侵权,著作权人依法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发布禁令、损害赔偿判决和扣押不法非法所得利益等。在马来西亚,著作权侵权也有刑事责任,马来西亚贸易合作部有权在行政执法中向法院请求对侵权人实施刑事处分。著作权侵权涉及违法复制品销售、出租、销售、进口、批发等非私人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处以五年以内的监禁,在再犯的,可以加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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